《刑事诉讼法》规定,符合一定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在逮捕前申请取保候审措施,包括可能判处轻刑罚、不会对社会造成危险的情况,以及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哺乳婴儿等情况。逮捕后也可以申请变更为取保候审。律师可以申请审查逮捕的必要性,满足条件的可以建议变更为取保候审。羁押期限届满但案件尚未办结的情况也可以转为取保候审。机关执行取保候审。
法律分析
可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只要是符合以下情形的,都可以在逮捕之前向机关申请适用取保候审措施,一是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适用附加刑的;二是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是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并且,在逮捕之后,满足这些条件的,也可以申请变更为取保候审措施。如,律师可以申请对逮捕后的羁押必要性进行审查,经审查后认为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就可以建议机关变更为取保候审措施;再如,羁押期限届满而案件尚未办结的,也可以转为采取取保候审。《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人民和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机关执行。第九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
结语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符合特定情形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可以申请取保候审措施。这些情形包括可能判处轻刑罚、不会对社会造成危险的案件,以及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正在哺乳婴儿的妇女,只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会对社会造成危险。同时,满足这些条件的人在逮捕后也可以申请变更为取保候审措施。律师可以申请对逮捕后的羁押必要性进行审查,如不需要继续羁押,可以建议机关变更为取保候审措施。另外,羁押期限届满而案件尚未办结的情况下,也可以转为采取取保候审。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人民在对被逮捕人的羁押必要性进行审查后,应及时通知有关机关处理情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七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凭解除取保候审的通知或者有关法律文书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人民和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七十九条 人民、人民和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