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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处暂予监外执行的行为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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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可以暂予监外执行的犯罪有:

1、必须是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并且还在执行过程中;

2、必须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3、必须是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4、必须是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生活不能自理的。

监狱、看守所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的书面意见的,应当将书面意见的副本抄送人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五条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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