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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制刑法的内容和特点是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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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管制的内容

1、管制的对象。根据刑法分则中关于管制刑的规定情况来看,管制刑的适用范围较广,除了危害的罪行较轻的犯罪分子,还可适用于罪行不重的其他刑事犯罪分子。只要是刑法分则条文的法定刑中列有管制的,人民根据案件性质和情节,认为犯罪尚不够判处徒刑或者以不宜关押为宜,但又需要对其自由加以的,都可以判处管制。

2、管制的期限。根据刑法第3、第69条规定,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数罪并罚时刑期最高不得超过三年。

3、管制的执行机关是机关。刑法第3规定,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由机关执行;刑法第40条规定,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管制期满,执行机关应向本人和其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的群众宣布解除管制。

4、执行方法。管制刑不剥夺罪犯的人身自由,而只罪犯一定的人身自由,罪犯必须遵守刑法第39条的各项规定:

(1)遵守法律、行规,服从监督;

(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示威自由的权利;

(3)按照执行机关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4)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5)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迁居,应当报经执行机关批准。但是刑法没有规定违反上述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的规定的惩戒措施,这在某种程度上影响了管制的执行效果。

二、管制的特点管制是由人民判决,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在一定期限内其一定自由,交由机关管束和监督的一种刑罚方法。管制是我国刑法规定的五种主刑之一,是主刑中最轻的刑罚。我国刑法规定的一种量刑种类。管制是对罪犯不予关押,但其一定自由,由机关执行和群众监督改造的刑罚方法。判处管制的罪犯仍然留在原工作单位或居住地工作或劳动,在劳动中应当同工同酬。管制主要有以下特点:1.管制适用于罪行较轻,可不予关押的犯罪分子。人民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认为犯罪尚不够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等剥夺自由的刑罚,但又需要对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加以,给予一定惩罚的,可以判处管制。2.对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不剥夺人身自由,只是其一定自由。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既可以不离开自己的家庭,也可以不脱离自己的劳动岗位或工作单位,除了必须遵守某些法律的特别规定外,在行动上仍然是自由的。3.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虽然有一定的人身自由,但他的劳动生产、工作和其他活动要受机关的管束和社会的监督。4.管制必须由人民依法判处,由机关执行,其他任何机关、单位、团体和个人都无权对他人决定或执行管制。非法管制他人是一种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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