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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网络赌搏如何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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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网络赌搏的定罪:

1、行为人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网站,或者为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并以此获得营业性利益的,定罪;

2、行为人明知他人组织网络,仍然为其实施犯罪活动、开设赌场提供资金、计算机网络、通讯、费用结算等帮助的,是为罪的共犯。

一、开设赌场罪量刑标准?

开设赌场罪是指客观上是否具有聚众、开设赌场、以为业的行为。一旦赌场开始正式营业,并有人实际使用,就成立本罪既遂,与开设者是否实际获得利润无关紧要。开设赌场的人自己参与,并与为业的,可以考虑以本罪和罪并罚。主要方式有:一是以营利为目的,以行为人为中心,在行为人支配下设立、承包、租赁专门用于的场所。提供用具让他人的,其场所公开与否并不影响犯罪构成。二是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网站,或者为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开设赌场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开设赌场罪多少金额会判刑

开设赌场,违法所得达到5千,或者赌资累计达到5万,或者参赌人数达到20人,即构成犯罪。情节严重的,按照上述标准的六倍计算。

所谓开设赌场,就是指经营赌场,是指开设在其支配下供他人的场所的行为。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传统的开设赌场的行为在慢慢减少,而新型的网络犯罪行为却迅猛发展,本人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也遇到许多网络开设赌场的的犯罪行为。根据两高一部2010年《关于办理网络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视频、数据,组织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一)建立网站并接受投注的;(二)建立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的;(三)为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四)参与网站利润分成的。另外,明知是网站,而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软件开发、技术支持、代为资金支付结算、投放广告等行为的,属于开设赌场的共犯。根据两高一部2014年《关于办理利用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设置具有退币、退分、退等功能的电子游戏设备,并以现金、有价证券等贵重款物作为奖品,或者以回购奖品方式给予他人现金、有价证券等贵重款物组织活动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对于明知他人利用机开设赌场,而为其提供资金结算、技术支持、受雇参与赌场经营管理并分成、领取高额固定工资的行为,以开设赌场罪的共犯论处。

三、开设赌场罪有什么立案标准

开设赌场的,应予立案追诉。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网站,或者为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本条规定的开设赌场。以营利为目的,聚众,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组织三人以上,抽头渔利数额累计五千元以上的;组织三人以上,赌资数额累计五万元以上的;组织三人以上,参赌人数累计二十人以上的;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十人以上赴境外,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其他聚众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以营利为目的,以为业的,应予立案追诉。犯罪中用作赌注的款物、换取筹码的款物和通过赢取的款物属于赌资。通过计算机网络实施犯罪的,赌资数额可以按照在计算机网络上投注或者赢取的点数乘以每一点实际代表的金额认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或者以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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