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有,纳税人已使用和未使用的验旧或缴销期限不超过3个月(纳税人较多、管理工作量较大的地区,报经省局批准后,可确定为6个月),超过规定期限未提交验旧或缴销的,主管国税机关应对其进行检查。没开具过的,不需要验旧,但是没有开具过的超过了期限的,应缴销旧,重新领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印制、使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