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被强拆的房屋可以起诉房屋征收部门;对采取非法手段迫使被征收人搬迁并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并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分析
1、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房屋征收的单位是房屋征收部门,所以房屋被强拆的,到起诉的对象是房屋征收部门。
2、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拓展延伸
拆迁纠纷:寻找正当起诉目标
在拆迁纠纷中,当房子被暴力拆迁时,确定起诉的正当目标是关键。首先,需要考虑拆迁的执行主体,例如部门或开发商。其次,要分析拆迁的合法性,包括是否存在合法手续和拆迁补偿是否合理。此外,还需调查暴力拆迁的责任人,如拆迁人员或其他涉事方。最后,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当地,确定起诉的对象。律师将在法庭上提供证据,证明拆迁的违法性和损害,以维护您的权益。通过合法手段,寻找正当起诉目标,可以为您争取合理的补偿和公正的对待。
结语
合法拆迁是保障公民权益的重要环节,对于暴力拆迁行为,法律有明确规定。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被拆迁人有权起诉房屋征收部门。对于采取非法手段迫使被征收人搬迁并造成损失的行为,法律规定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律师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当地,为您寻找合法的起诉目标,提供证据来维护您的权益,争取合理的补偿和公正对待。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章 补 偿 第二十七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章 补 偿 第二十四条 市、县级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
市、县级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6月13日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本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但不得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