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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取贷款罪单位犯罪处罚

来源:融仔情感

骗取贷款罪单位犯罪的立案标准:依据《最高人民关于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二十七条规定,[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案(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的;

(四)其他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一、对骗取金融票证罪既遂怎么判

对骗取金融票证罪既遂的判决如下: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票据承兑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的规定,以欺骗手段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骗贷超过百万元

根据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同时,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高利转贷,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关于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二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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